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咸阳**讨债公司开发商有什么欺诈行为

作者:律师咨询 时间:2019-07-13 09:01
一、开发商有什么狡诈行为
 
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以下状况能够认定为“狡诈行为”:
 
1、销售**时,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以至优质房屋销售的;
 
2、销售**时,成心坦白房屋真实面积,以牟取暴利的;
 
3、普通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;
 
4、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停止公开支售的房屋的;
 
5、虚标最低价、清盘价等**性价钱停止销售的;
 
6、成心坦白开发商真实身份,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;
 
7、采取雇佣别人等方式停止**性的销售诱导的;
 
8、应用播送、电视、报纸、**等群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完成的虚假宣传的。
 
二、如何判别开发商能否构成狡诈
 
关于普通商品而言,判别运营者的行为能否构成狡诈,看其能否契合以下几点:
 
1、行为的手腕。
 
依据《消费者权益维**》第49条和国度**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发布的《狡诈消费者行为处分方法》的规则,对狡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,应当采用客观办法,即依据运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所采用的手腕来加以判别,并罗列了一些典型的狡诈行为,如销售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的商品等。
 
2、行为的结果。
 
制定《消费者权益维**》第49条的目的是遏制运营狡诈和维护市场次序,所以,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施行这种制裁的充沛、必要条件,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请求有实践的损失或损伤发作。依此法肉体,只需运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,就能够被认定为狡诈。
 
3、行为的客观方面。
 
狡诈,是指掩盖事实**、误导消费者受骗上当的行为,但在《狡诈消费者行为处分方法》中规则了五种状况下运营者“不能证明本人确非**、误导消费者而施行此种行为的,应当承当狡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义务”的例外状况。
 
关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,由于其消费周期长、环节多、价钱高等特性,不能简单地照搬以上几个要素而随便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“狡诈”而请求其双倍赔偿。那么,哪些行为能够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“狡诈行为”呢?根据《消费者权益维**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以下状况能够认定为“狡诈行为”:
 
(1)销售**时,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以至优质房屋销售的;
 
(2)销售**时,成心坦白房屋真实面积,以牟取暴利的;
 
(3)普通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;
 
(4)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停止公开支售的房屋的;
 
(5)虚标最低价、清盘价等**性价钱停止销售的;
 
(6)成心坦白开发商真实身份,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;
 
(7)采取雇佣别人等方式停止**性的销售诱导的;
 
(8)应用播送、电视、报纸、**等群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完成的虚假宣传的。
 
假如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呈现以上几种状况的,并且开发商是成心或明知的,**者能够以开发商作出狡诈行为为由而根据《消费者权益维**》第49条请求其双倍赔付。
 
**的过程中必需要当心留意开发商可能呈现的狡诈行为,由于一旦有这些行为,那么必然就会对**者的合法权益形成损伤,就算之后能够停止**,但**之路也是比拟艰苦的。开发商可能呈现以各种理由推脱,以至直接跑路的状况,就有可能形成**者钱、房两空的状况。